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采用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玄武区为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二审、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玄武区为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二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玄武区为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二审。代位追偿法。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债权人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玄武区为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二审
一种认为是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另一种则认为以原公司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后一种理解与前一种不同的是,认为经过清算程序已经依法清理的债权债务,在公司清算注销后,由于原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而消灭;未经清算程序而遗留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并不自然归于消灭,依法应由原公司的关联主体继受。这种理解正是本文所主张和支持的。 按照理想的清算制度设计,公司注销前所有未结的债权债务应纳入清算程序进行清理。连云港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垫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申请支付令法。
清算组怠于主张公司债权。这种情形典型出现于普通清算,也即原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清算组(主要由公司股东组成)往往认为公司足额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等同于股东资产,清算期间未追偿的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等同于股东债权,或者为了尽快结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暂时搁置某些公司债权的追讨,待原公司注销后再行主张原公司遗留的债权。公司清算注销后新发现可追回的财产。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注销后发现,存在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追回的财产,从而形成公司遗留债权。
有必要考察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权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公司清算期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由清算组织其处理清算相关事宜,但其法律人格尚存,仍是所涉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但公司一旦经过清算注销后,情形则不同。由于公司经过注销登记宣告终止,公司法律人格随之消灭,清算组织在公司注销后也相应撤销。此时公司已经不存,既不能成为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存在清算组织原公司参与相关法律关系处理之可能。因此,对于认为公司清算注销后仍应由原清算组织公司处理遗留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把律师“用好”,才是当事人明智之举。连云港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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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注销将发生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继受的法律后果,但这并非典型的公司清算注销;当公司因其它法定事由解散而注销时,公司必须经过清算,而清算正是清理所有公司债权债务的过程,那么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注销后并非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是允许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它主体继受的话,如何体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意义所在?又是哪些主体可以继受公司清算注销后的遗留债权债务?这就有必要引入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清算制度的分析。创制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建立一种限制投资风险、扩大适度规模效应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玄武区为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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